文锦渡海关关于深圳市昌润五金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文关检罚字〔2022〕0012号)

日期:2024-03-09 06:51:43 / 来源: bob体育平台

  深圳市昌润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小月,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大街华林社区八卦二路八卦岭工业区543栋316A。

  当事人托付深圳市晟利通世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海关以一般交易方法申报出口货品一批,由粤ZSB27港卡车承载,报关单号为502。12月27日查验反常,状况如下:报关单申报第1项按摩床申报出口数量23件,实践出口数量13件;第 4项申报出口2855千克,实践出口1500千克;申报第2项大理石台面3685千克、第3项五金工具 3128千克实践均未出口。另抄获未申报货品:制冷设备2台,家用电器700千克,汽车配件(商 品编码8708999990)300千克,纸制品300千克,一次性酒店用品800千克,沙发500千克,塑胶 制品500千克,衣服300千克,坐垫300千克,铝材400千克,粉丝500千克,点心1500千克,海味 300千克,肉制品700千克,零食500千克。其间粉丝、点心、海味、肉制品、零食未向海关申报出口产品检验。本案案值为人民币475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则。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载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陈说陈述》、现场相片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施行法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Go To Top 回顶部